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王少俊,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7663304。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文强。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 璋
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
人民陪审员 赵 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