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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240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24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郭鹏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沙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