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24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郭鹏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沙 金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24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郭鹏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沙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