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以被告赵某某已返还其彩礼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基于被告赵某某已返还彩礼款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永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孝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