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民初字第1714号
原告:郑风亭,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张召辉,男,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原告郑风亭与被告张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金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风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召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风亭诉称,2010年9月20日,被告购买我黄瓜苗欠款5500元,并给我写有欠条一张,后经我催要,被告拖欠至今。被告张召辉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黄瓜苗,欠款5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张召辉欠原告郑风亭货款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召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风亭货款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召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金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兴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