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收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其应承担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5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审 判 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 郗鹤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