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奎林。因本案于2011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奎林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奎林原为本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40号“山那边”饭店泊车员,于2011年6月27日中午,利用代客泊车之机,窃得被害人冯某放在浙A×××××车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330元,并将钱包藏匿在车子附近的绿化带中。后钱包被民警查获,钱包及包内物品均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奎林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奎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潘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