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35号罪犯伊明浩,男,1989年12月09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县,土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8月14日作出(2O09)雁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明浩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9年04月16日(扣除原抢劫罪羁押的185天)至2012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十四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伊明浩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