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1号罪犯朱顺溪,男,1966年4月1O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西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顺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7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顺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8月至2O11年11月共获得积极12次,并获得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朱顺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顺溪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王康喜
代理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