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杰,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11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文杰驾驶制动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陕A×××××号比亚迪牌出租车沿本市西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陕钢医院门口时,适逢被害人庞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步行至此,赵文杰驾车观察不周,将庞某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庞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曲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文杰负事故主要责任,庞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赵文杰于案发当日在事故现场投案。归案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归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文杰的供述及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