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献民初字第645号

刘永超与王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超;王全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刘永超,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王全山,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