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刘永超,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王全山,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
刘永超与王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刘永超,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王全山,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