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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20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8)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花,张玉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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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花。被执��人张玉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与被执行人张玉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起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4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