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301—2号原告程思琳。法定代理人王小媛。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兴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刚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156号。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三民初字第00226—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李刚洋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城关分理处的存款42000元(卡号:6228480220989385814)作担保,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
审 判 长 段哲
代理
审判员 夏芳
人民陪审员 鲁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