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4号罪犯刘鹏,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O8年9月9日作出(2008)渭中法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2月至2011年8月共获得积极17次,并获得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鹏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2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王康喜
代理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