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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菜民初字第56号

燕晶晶诉秦国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燕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56号原告燕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