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56号原告燕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