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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301—3号

程思琳与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李刚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思琳,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李刚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301—3号原告程思琳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兴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刚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156号。

原告程思琳诉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李刚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三民初字第002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告李刚洋又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城关分理处的存款8000元(卡号:6228480220989385814)作担保,要求解除对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李刚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刚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城关分理处的存款8000元(卡号:6228480220989385814)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哲

代理

审判员  夏芳

人民陪审员  鲁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