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负责人郭忠篇,该社主任。被告李彦清,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诉被告李彦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于2012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马国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玲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