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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羊民初字第148号

陈萍、钟振毅与钟晓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陈萍,钟振毅,钟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陈萍,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钟振毅,男,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钟晓华,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钟振毅与被告钟晓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萍、钟振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芯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