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陈萍,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钟振毅,男,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钟晓华,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钟振毅与被告钟晓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萍、钟振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芯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