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59号
原告:嘉兴木方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31幢1楼1053号。
法定代表人:钱雄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
被告:嘉善永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三里桥村。
法定代表人:万雪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木方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永锋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木方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木方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木方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嘉兴木方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佳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