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号。机构代码:00516616-5法定代表人王德高,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俊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即墨市鳌山卫镇莱青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元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即人社监理字[2011]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人社监理字[2011]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人社监理字[2011]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欠发丁和朝等31名劳动者2008年10月份至2011年6月份工作期间工资405553.7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做出如下处理: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支付所欠丁和朝等31名劳动者2008年10月份至2011年6月份工作期间工资405553.75元,按照应付金额50%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02776.875元,以上共计608330.625元。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人社监理字[2011]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人社监理字[2011]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新峰
审 判 员 邹淑珍
人民陪审员 康 蕾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