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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560号

王新河与段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5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河,段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王新河。被告段庆海。

原告王新河与被告段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河负担。

审判长  赵学军

审判员  徐永峰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