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王新河。被告段庆海。
原告王新河与被告段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河负担。
审判长 赵学军
审判员 徐永峰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