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丽莲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启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红。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2日,到期日为2012年3月2日,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6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金潮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山丹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周新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