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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莲民催字第20号

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邹启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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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丽莲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启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红。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2日,到期日为2012年3月2日,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6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金潮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山丹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周新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