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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226-1号

姜洪友与 刘华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洪友,刘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姜洪友,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华丽,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洪友与被执行人刘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