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紫民初字第00005号

[2012]紫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杨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陶某某,谢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陶某某,女,生于1947年5月13日,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11日,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系原告之子。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19日,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系被告谢某某之妻。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杨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的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紫阳县支付的开户帐号为2678010113021****内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紫阳县支付的开户帐号为2678030113008****内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兴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