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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1456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李翠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李翠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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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145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电信综合大楼。

负责人:郑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东炬,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翠迎,女,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诉被告李翠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翠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森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