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7号
原告:褚钦煜。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濮国强。
被告:吴新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钦煜诉被告濮国强、吴新飞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钦煜撤回对被告濮国强、吴新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