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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17号

褚钦煜与濮国强、吴新飞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褚钦煜,濮国强,吴新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7号

原告:褚钦煜。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濮国强。

被告:吴新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钦煜诉被告濮国强、吴新飞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钦煜撤回对被告濮国强、吴新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