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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969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肖吉春等4 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肖吉春,刘学明,王翠兰,孙明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负责人徐国利,主任。被执行人肖吉春,男,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南崔家。被执行人刘学明,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刘家村。被执行人王翠兰,女,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刘家村。被执行人孙明辉,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刘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肖吉春、刘学明、王翠兰、孙明辉债权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伟—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