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龙民催字第2号

吉林省海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吉林省海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龙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吉林省海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原宜仁,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德生,系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省海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票据号码为GA/0108383640、收款人为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到期日为2011年4月25日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海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吕亚林

审判员 孙红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