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龙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吉林省海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原宜仁,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德生,系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省海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票据号码为GA/0108383640、收款人为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到期日为2011年4月25日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海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吕亚林
审判员 孙红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