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29号罪犯李朝明,男,1966年11月14日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镇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7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3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朝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