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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958号

彭霞与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彭霞,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彭霞。被告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霞与被告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霞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霞负担。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冉伟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