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彭霞。被告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霞与被告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霞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霞负担。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冉伟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