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卢恩周。原告孙千山。原告吕军。被告卢兴五。被告卢维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恩周、孙千山、吕军与被告卢兴五、卢维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恩周、孙千山、吕军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恩周、孙千山、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卢恩周、孙千山、吕军担负。
审 判 长 陈春青
审 判 员 韩 阳代
审判员 赵雅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利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