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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094号

卢恩周、孙千山等与卢兴、卢维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恩周,孙千山,吕军,卢兴五,卢维库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卢恩周。原告孙千山。原告吕军。被告卢兴五。被告卢维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恩周、孙千山、吕军与被告卢兴五、卢维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恩周、孙千山、吕军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恩周、孙千山、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卢恩周、孙千山、吕军担负。

审 判 长 陈春青

审 判 员 韩 阳代

审判员 赵雅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利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