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董国华。
委托代理人:董剑飞。
委托代理人:李刚。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袁长渭。
委托代理人:何君。
委托代理人:丁国金。
原告董国华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倩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君、丁国金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1年12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剑飞、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君、丁国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西溪湿地指挥部和西湖区建管中心委托蒋村乡政府、龙章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招投标,原告中标并于2005年8月6日与被告杭州市蒋村乡龙章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章社区居委会)签订了《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多层公寓建设填筑土方和宕渣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担填筑土方和宕渣工程并约定了计价标准,但后来西湖区建管中心单方面不需要回填土方,造成协议无法履行。2005年7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投标保证金230500元,后土方工程被取消,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归还投标保证金。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土方中标款合计230500元;赔偿原告2005年7月至今的所有利息等52000元;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多层农居公寓建设填筑土方和宕渣工程协议书》1份,证明龙章社区居委会与原告签订了工程协议书,双方存在施工合同法律关系。2.《蒋村乡多层农居、道路建设等项目土方回填的实施意见》1份,证明蒋村乡制订了关于土方回填的相关管理规定,土方回填工程是蒋村乡政府组织的,蒋村乡是该工程的负责单位。3.蒋村乡政府与龙章村委会签订的《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多层农居公寓建设填筑土方和宕渣工程协议书》1份(复印件),证明回填土方工程是蒋村乡实施的。4.龙章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建管中心(蒋村农居点)建设土方招投标的情况说明》1份,情况说明的时间是2009年8月14日,此时原告才明确知道回填土方工程无法施工了,无法施工的原因在于建管中心、蒋村街道及龙章社区,所以此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证明了本案的诉讼时效未过,原告一直在要求退还中标款,需要说明的是:2009年开始本案的回填土方工程才开始做,但施工人不是原告,具体原因是因为龙章社区书记承包了绿化带,当时他的绿化带还没有结束,使得原告中标的土方工程无法进行,2009年龙章社区书记种植树苗结束后,建管中心又不让原告做回填土方工程,情况说明的内容是原告书写并要求相关的职能部门确认,但只有龙章社区居委会进行了确认,本来三方已经协调好了,但在蒋村街道卡住了。5.投标款收据1份,证明原告向村和乡缴纳过230500元的中标款。
被告辩称:
一、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本案与被告无关。原告于2005年8月6日与龙章社区居委会签订了《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多层公寓建设填筑土方和宕渣工程协议书》,合同主体是原告与龙章社区居委会(蒋村乡龙章社区是由蒋村乡龙章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转变而来,其集体经济组织为杭州市龙章股份经济合作社,且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2010年5月26日龙章社区居委会被西湖区政府批复撤销,但是其集体经济组织即杭州市龙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存在(同时在2011年6月建立党支部),且继续担负集体股份经济的权利义务,因此,与原告的建设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应由龙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而不是被告。被告与原龙章社区居委会之间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相互之间的关系是被告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被告开展工作,而不存在经济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是2005年8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即应该在2007年8月5日前提起诉讼。即使是在合同签订后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是到2011年6月8日提出诉讼,远远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三、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本案中,合同涉及的标的是位于原龙章村十组地块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土方回填工程。本来该工程施工方属于龙章村十组全体村民(因为政府征用了农民的土地,为了尽可能让农民得到更多的经济收益,当时的蒋村乡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将部分建设项目的土方回填工程争取给当地农民,位于哪里的地块就由原所属村民小组承包回填),而村民一般不具备施工技术和条件,就将该工程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拟作价23.05万元,将该工程转让给了原告施工,同时为了规范管理和便于结算,(龙章村十组不是完整经济主体)由原龙章社区居委会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同时,该23.05万元工程承包款由龙章十组在拿到款项后就由本组全体村民按人头平均分配,这样等于全体村民转让了倒土工程的权利,因此,原告称该款项为工程保证金与事实不符。作为被告是对合同双方进行管理,并不实际参与双方各自经济活动。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承包款,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恰恰证明了合同的主体是龙章社区居委会而不是被告,所以本案与被告无关;证据2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这个工程项目是蒋村乡政府为了广大村民利益,搭建桥梁把工程给村民做,但具体的实施主体是村民小组,蒋村乡政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明确,不存在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据3无原件,被告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且与本案无关,本案是原告与龙章社区居委会的工程合同纠纷,不是与被告的合同纠纷;证据4中前面的内容是原告拟稿的,不知道龙章社区居委会是在什么情况下盖章的,龙章社区居委会仅仅认为中标单位为原告、无法施工,对此与被告无关;对证据5的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的时间是2005年7月28日,但蒋村街道办事处是2007年11月15日撤乡建街的,所以这个章应该在2007年11月15日以后才开始使用的,对公章是如何盖上去的有疑问,对关联性也有异议,这笔钱不是由蒋村乡政府收取的。本院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系复印件,即使真实亦与本案无关,故不予确认;对证据4中龙章社区居委会公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下列证据: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废置通知单。2.蒋办(2010)28号《关于要求撤销蒋村街道包建等11个社区建制建立蒋村街道西溪里等6个社区以及调整府苑等2个社区四至和面积的请示》、西政发(2010)56号《关于同意撤销蒋村街道包建社区等11个社区建制建立西溪里社区等6个社区以及调整府苑社区等2个社区四至范围和面积的批复》。3.本院向董金根、董文祥、全洪法进行调查的笔录。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2认为其曾经到区政府去查机构代码废置通知单,但查不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废置通知单显示是2011年9月份注销的,但原告在此之前就起诉至法院,而法院告知原告龙章社区居委会的主体不存在,不能起诉龙章社区居委会,为什么2011年7月份原告不能起诉龙章社区居委会?2010年5月16日撤销,但2011年1月份龙章社区居委会还在使用自己的公章,原告和龙章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合同,原告是利害关系人,2010年5月份撤销时应该通知原告;对证据3中董金根的调查笔录,其陈述只能和十组的人签订填土方工程没有依据,原告的合同是和龙章社区居委会签订的,与他没有关系;对全洪法的调查笔录,全洪法说230500元不是他收的,但当时原告的钱就是交给全洪法和龙章村的会计张洪根手里的,全洪法的签字就是代表乡政府的,不是代表个人,他参与了投标,所以拿钱、点钱,最后他把钱给谁了与原告无关,原告已经和他签订了合同的;董文祥的调查笔录说明了投标人不一定是十组的人,是原告加了500元中标的,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工程中标后结算、拿钱都和龙章村、十组无关,而是要由蒋村街道确认后才拿钱的,全洪法不签字原告是拿不到工程款的。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的证人证言内容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5年3月1日,蒋村乡人民政府发布《蒋村乡多层农居、道路建设等项目土方回填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蒋村乡多层农居、道路建设等项目,考虑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乡政府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将部分建设项目的土方回填工程争取过来,由涉及征地的村(社区)组织落实填方单位(自然人)进行填方,为完善管理特制定实施意见:1、由涉及到的村(社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落实土方回填的单位(自然人),上报乡政府并签订协议书;2、参加土方回填的单位(自然人)必须服从乡政府、村(社区)、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部门的统一管理;3、填方单位(自然人)必须严格遵照协议条款,并根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规定的填方范围、填方计划和技术要求组织落实土方(塘渣)的回填,不得擅自随意倾倒或超范围倾倒;4、涉及土方(塘渣)回填的质量、数量及要求完成的时间等,填方单位(自然人)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要求组织实施;5、工程款的决算,按照协议规定,根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乡政府四方签证后,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到乡政府决算。2005年8月6日,龙章社区居委会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多层公寓建设填筑土方和宕渣工程协议书》一份,双方就由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启动建设几个区块的道路及场地的宕渣、土方填筑事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有:开工时间、完工时间按建管中心;施工范围根据区建设管理中心的要求及实地放样为准;质量要求及管理乙方必须服从区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蒋村乡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质量保证由建管中心委派的监理单位全程监理和督促,还约定了其他具体的质量要求;道路回填宕渣每立方米29元,场地回填土方每立方米5元;工程款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有关管理费用、税收由乙方负责。2005年7月28日,原告书写书面材料一页,内容为:龙章村10组投标共47亩,共计人民币230500元,有董国华现金付合计大写贰拾叁万零伍佰元正。该材料上加盖了龙章社区居委会的公章,全洪法在“乡代表”一栏处签了名。上述230500元款项由原杭州市蒋村乡龙章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收取。2009年8月14日,原告书写了《关于建管中心(蒋村农居点)建设土方招投标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由于2005年,根据区委、区政府,西溪湿地指挥部和区建管中心统一安排,配合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启动建设,及时对西溪湿地拆迁户回迁安置的进行,取信于民,由区监管中心负责,实施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启动建设几个区块,就启动区块建设的土方、塘渣回填工程(委托龙章社区)进行招投标,现由于建管中心不需要土方回填,致使中标单位无法施工,现中标单位要求退回中标款共计贰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中标土地填方面积47亩),由龙章社区核实后抄送蒋村街道、区建管中心进行协调。龙章社区居委会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了公章。另查明:2007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发文撤销蒋村乡人民政府,设立蒋村街道办事处。2010年4月16日,被告请示西湖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蒋村街道包建等11个社区建制建立蒋村街道西溪里等6个社区以及调整府苑等2个社区四至和面积,2010年5月26日西湖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11个社区中包括龙章社区居委会。2011年9月21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杭州分中心发出废置龙章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单。
本院认为:原告为承接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多层公寓建设的土方和宕渣填筑工程与龙章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协议书,合同的相对方系龙章社区居委会,而非被告,且从原告提交的被告发布的《蒋村乡多层农居、道路建设等项目土方回填的实施意见》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对案涉土方回填工程履行的系管理职能;2005年7月28日涉及原告支付款项金额的书证上虽有被告工作人员全洪法作为“乡代表”签名,但依据本院调查的董金根、董文祥等人的证言证言并结合上述实施意见能证实全洪法签名只能表明其见证了回填土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其在现场系对招投标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原告所交款项亦由原杭州市蒋村乡龙章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收取而非被告收取;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主张回填土工程由被告委托龙章社区居委会实施、原告所交纳的230500元款项由被告收取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并非系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董国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38元由董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黄 倩
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