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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535号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与袁明青、袁庆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袁明青,袁庆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535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负责人陈瑞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宝政,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袁明青,农民。被告袁庆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与被告袁明青、袁庆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树森

代理

审判员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伟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