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86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鲁俊毅、李树超,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佩英,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