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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86号

耿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86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鲁俊毅、李树超,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佩英,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