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孙某,男,一九三八年四月五日生,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孙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峰,男,一九七0年一月十八日生,汉族,无业。被告顾某,女,一九四0年十一月六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顾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韩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一、婚姻状况:孙某、顾某于1979年经人介绍在滦县响嘡结婚。当时孙某有两子:孙某峰(1970年1月18日出生),孙某峰(1972年2月22日出生);顾某有两女:李某香(1962年出生),孙某梅(原名李某华,1965年出生)婚后全家六口生活融洽、和睦),先各自儿女早已成家。孙某在路北区建中工专工作,前期中期收入较低,家中人口较多,经济条件比较差,仅可维持生活,此阶段孙某的工资收入除留中午饭费及买烟的零用钱外,其余全部按月交给被告支配。到了工作后期,也就是1994年至1998年退休,这阶段学校允许教师不坐班,孙某开始在校外打工,1994年每月额外收入500元,交给被告300元,1995年至1996年每月收入800元,交给被告500元,1997年至2007年7月每月收入1200元,(99年后1500),每月交给被告600元,建中中专所开工资全部交给被告支配。(注:从1994年开始至2011年8月15日原告开支的存折由被告保管)1994年以后,家庭收入逐渐增多,被告开始以她的名义存款,这些存款除几次家中大的开销外,从未动过。她手中现在仍掌握家中所��储蓄,高达十几万元。
二、离婚的理由: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被告个人的性情变化越来越大,也越来越霸道,常以她个人衣物丢失或者损坏诬陷次子孙某松半夜三更进入家中偷取或者破坏她的衣物。近段时间,又变成被告偷拿她得衣物交给孙某松夫妇,实在是令人气愤和无奈。多年来,原告为了维持这家人,不愿被外人看笑话,对被告的无理取闹、无中生有一忍再忍,忍气吞声过着生活。2011年1月,被告因胆结石切除住院,在她住院期间,原告带着病残之身不离原告,天天到医院陪护送饭,被告出院后,原告尽心尽力照顾并为她想办法买药治病,待到原告病情好转后又开始无理取闹,并再三提出离婚,后经其女孙雪梅说服才罢休。2011年8月15日早晨,被告又乱发脾气,说原告拿走了她的毛衣送给孙某松,并要求原告要回,因此吵闹不休,被告再一次提出离婚,前提是房产全部归她所有,每月按月支付被告生活费用,并且提出必须与原告离婚。原告在她的威逼下才离开家中,现被告已经疯狂至极,为了房产为了钱财不顾及30年的夫妻感情,形同陌路,于2011年10月26日将原告告上法庭。被告已经严重的干扰了原告的生活,从8月15日到现在,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不但没有悔改之意,还到原告的单位去闹,去妇联上告,这次居然闹到法庭上。原告实在害怕,考虑到日后在一起生活,被告为了钱财不顾及30多年的夫妻感情,什么事情都可能做的出。基于上述原因,为了能使原告过上正常的生活,可以安心休养身体,恳请法院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顾某辩称,双方感情基础牢靠,且共同生活30余年,共同将双方的子女抚养成人,念及双方多年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1979年被告经��介绍与原告相识,原告身边有一个9岁和7岁的男孩而被告身边有两个女孩,与原告相识不久,他向被告求婚并组建家庭。当时,被告提出如果两人结婚,被告在吉林省德惠汽门钥匙厂的工作怎么办?原告说你可以辞职,我保证一辈子养活你,被告基于对原告的信任,辞了工作,并与原告结婚。婚后家庭非常和睦,原告开始在路北区城建局上班,每月工资80多元,生活很困难,为了让家里过的更好一些,被告大女儿80年工作至87年期间,把每月工资、积攒的粮票还有朋友、同事给的全国粮票全部寄回家中,被告认为原告上班比较辛苦,为了让他吃好,每天为他做小锅饭,被告和孩子吃粗粮。91年被告和原告商量把他瘫痪在床的老母亲也从沈阳接来为老人喂饭、端屎端尿、洗衣做饭、伺候老人孩子,一直伺候到老母亲病逝。89年-99年期间,原告先后四次患病都是被告发现并通知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期间日夜照顾、端屎端尿,二女儿也为她送饭轮流守护,为了让她早日康复,在工人医院被告每天上午为他做按摩,从头到脚,一个月来从未间断,出院后被告在饮食上精心调养,为他做可口饭菜,帮他做康复锻炼,搀扶着他带着小板凳在外面行走,累了就让他坐小板凳休息一会,连邻居都说,老两口感情真好。至于原告说被告有存款几十万元纯属无稽之谈,他的工资从1979年-2005年每月只给被告家里生活费,2006年才给被告工资卡。89年原告在二院做腰椎间盘手术,在工人医院脑血栓住院三次,包括安装支架及被告在人民医院做肺纵膈淋巴管瘤手术,阑尾炎手术和胆囊手术以及中医院住院和平时老两口买药、吃药,还有儿子定亲结婚都是被告亲手操办,被告上山东去了四趟,新疆两趟,北京一趟,装修房屋,安装暖气片,铝合金门窗等,以上���有费用都是被告两人除生活费用以外积蓄钱。89年被告做肺部大手术期间,被告大女儿从新疆寄1300元,小女儿给了1000元,两个儿子从来没给被告一分钱,至于原告说在外面搞预算打工挣的钱从来没给过被告。因此,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是两人三十年如一日含辛茹苦将对方的子女抚养成人,为老人养老送终,在对方患病时相互照料,如果说没有感情基础,谁也无法做到。俗话说:少来夫妻老来伴,被告希望原告能够考虑两人几十年来得夫妻感情,与被告重归于好,不要一时冲动,破坏了两人苦心经营多年的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称于1979年相识,并于1979年冬天在滦县响嘡公社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均将结婚证丢失,而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原被告结婚档案,故具体登记结婚日期无法查实,有原告提交的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唐山市路北区河北路街道办事处证明为证。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我院,被告坚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系再婚,但一起生活三十余年,共同将子女养育成人,故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河北一号小区412楼1门202号房产一套,原告主张婚后有共同存款160322元,被告称婚后无存款,原告提交了自己书写的收支情况说明一份。因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未能协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之间虽系再婚,但一起生活三十余年,一起经历生活的风风雨雨,历经坎坷,共同将子女抚养成人,原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同时原告主张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韩莉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