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62号罪犯晁平落,男,1973年07月07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5月11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O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晁平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9年01月07日至2013年01月0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十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晁平落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