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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52号

田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

裁定如下:在(1997)文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100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陈某某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