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
裁定如下:在(1997)文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100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陈某某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