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文商初字第566号
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观信用社。住所地:文登市小观镇驻地代表人:张海村,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吕叔昭,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成省,农民。
被告:徐大海,农民。
被告:徐成光,农民。
被告:徐成县,农民。
被告:谷东一,市民。
被告:孙战修,农民。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观信用社被告徐成省、徐大海、徐成光、徐成县、谷东一、孙战修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观信用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5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 波
审判员 夏广会
审判员 李婉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