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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071号

薛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明,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延长县,农民。2011年9月1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明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薛明在其租住的本市雁塔区吉祥村163号411室听到邻居锁门离开,遂使用钳子撬开409室防盗窗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张某钱包内现金2000元左右。此时,被害人张某返回409室发现被告人薛明,被告人薛明趁机逃回411室。当日,被告人薛明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吴某、任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薛明的供述;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薛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8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17日止)。

二、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宏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