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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刑初字第44号

黄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别名“黄志远”,绰号“老三”,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郗红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第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辩护人郗红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OO9年3月2日,被告人黄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和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冀B×××××的起亚汽车。2009年5月,被告人黄某以急需用钱为名,于5月19日伪造了该车的车辆登记本及车主身份证,当日14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文化宫附近,被告人黄某以65000元的价格将起亚汽车抵押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蔡某的证言;辨认笔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郗红雷所提被告人黄某系初犯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庆松

审 判 员  刘丽群

代理

审判员  郑赵靖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