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8号原告胡友淼。委托代理人吴建德,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云飞,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绍兴县晗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058155X。法定代表人孔国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友淼诉被告绍兴县晗红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友淼于2012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友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3元,减半收取234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012元,由原告胡友淼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绍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胡友淼,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湖塘街道岭下村岭岗*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6********。委托代理人吴建德,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云飞,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方绿苑*幢***室。被告绍兴县晗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058155X。法定代表人孔国型(公民身份号码3306217********)。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2)绍民初字第48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已执行。现案件已审结,原告胡友淼申请解除对被告绍兴县晗红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晗红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屠国均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