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1解执字第727号齐庆翅:本院已立案执行徐利水申请执行你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的(2010)泽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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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水申请执行齐庆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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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1解执字第727号齐庆翅:本院已立案执行徐利水申请执行你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的(2010)泽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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