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被告李俊华。被告艾春燕。被告刘志国。被告刘保青。本案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俊华、艾春燕、刘志国、刘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撤诉费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 健
审 判 员 李虎诚
人民陪审员 张树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