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常晶晶。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西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腾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361号裁决书,于2012年1月4日受理贾伟强申请执行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同类性质的大量案件已由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且已控制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执仲字第00001号执行案件,指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奎生
审 判 员 康耀先
代理
审判员 李 唯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