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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2452号

杨金妹与蔡友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2452号

原告:杨金妹。

委托代理人:冯祥林。

被告:蔡友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妹诉被告蔡友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妹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金妹负担。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