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2452号
原告:杨金妹。
委托代理人:冯祥林。
被告:蔡友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妹诉被告蔡友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妹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金妹负担。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