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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293号

王灯亮与李培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灯亮,李培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293号

原告:王灯亮,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培会,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灯亮诉被告李培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灯亮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灯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灯亮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