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293号
原告:王灯亮,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培会,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灯亮诉被告李培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灯亮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灯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灯亮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