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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102号

刘兴成与四川鑫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兴成,四川鑫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刘兴成,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北京群力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安居小区18号楼303室。法定代表人匡尚均,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兴成与被告四川鑫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9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华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