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邓惠文,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敏春,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元合,男,193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敏春、江元合人民币2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玉明
审 判 员 邓 军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