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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45号

邓惠文与江春敏、江元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惠文,江敏春,江元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邓惠文,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敏春,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元合,男,193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敏春、江元合人民币2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玉明

审 判 员  邓 军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