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邓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30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冒充深圳交通局稽查处副处长,以能帮助办理调动工作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黎某等人的信任。随后从2006年11月至2009年11月,先后以做生意缺钱周转为由骗走陈某某人民币109300元、黎某人民币5000元、杜某某人民币4000元。原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等证据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职形象,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定被告人邓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招摇撞骗罪不成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职形象,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改判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挥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
审判员 何 远 彬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丽(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