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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胜,董事长。

被告:王××,男,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5108021961072****。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