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胜,董事长。
被告:王××,男,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5108021961072****。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