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522-1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的银行存款14040元,并为此以其存款4668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碧园分理处62×××16账户内的存款14004元。
二、冻结原告刘某用于保全担保的在工商银行南宁白苍岭支行21×××74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6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居广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珏 关注公众号“”